上期我們已經介紹了SP188鋰電池容量的限制條件,除此之外,如果按SP188要求交付運輸的還需要滿足規定中其它條件:
1,每個電池或電池組的類型滿足UN38.3試驗檢測和2.9.4.5質量管控規定,:
2,除裝在設備中外,電池和電池組須裝在完全將其封閉的內包裝內。電池或電池組須有防止發生短路的保護措施。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裝內與可能導致短路的導電材料接觸。內包裝須裝在符合第4.1.1.1、4.1.1.2和4.1.1.5規定的堅實的外包裝內。
3,安裝在設備中的電池和電池組須加以保護以避免損壞和短路,該設備須配備有效的防止意外激活的裝置。此要求不適用于特意在運輸過程中工作且不會產生有危險的熱釋放的裝置(無線電射頻識別發射器(RFID)、手表、感應器等)。如果電池組安裝于設備內,該設備須被包裝在堅實的外包裝內,該外包裝由具有足夠強度的材料制道,并且設計與其容量和報定用途相適應,除非含有這些電池的設備能夠提供有效的保護。
4,每個包件須按照.2.1.10中插圖所示,標有合適的鋰電池標記,見圖,
(2019年1月1日使用新的標記,標記的詳細介紹請見第七期答疑的內容),但此要求不適用于:
a),包件內僅含有安裝在設備中的紐扣(包括電路板);
b),當托運貨物中含有不超過兩個包件,且每個包件內含有裝在設備中的不超過四個電芯或兩個電池組。
5,除被安裝在設備中的電池組外,每個包件須能夠承受任何方向1.2m的跌落試驗而內裝的電池或電池組不發生損壞,不發生內容物移動造成的電池與電池(電池組與電池組)相互接觸及內容物泄漏;
6,單獨的鋰電池包裝件總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