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新增加了混合鋰電池的規定(即包裝內同時含有鋰金屬電池和可充電鋰離子電池),且符合2.9.4(f)規定,應根據情況劃為UN3090或UN3091。
如在設計上不能進行外部充電,這類電池應符合下列條件:
1,僅可從鋰金屬電池為可充電鋰離子電池充電;
2,從設計上排除了可充電鋰離子電池過度充電;
3,電池組作為鋰原電池做過試驗;
4,作為電池組元件的鋰電池應符合UN38.3的各項試驗。
特殊規定SP387還規定:當按照特殊規定188運輸這種情況時,鋰金屬電池的合計鋰含量不得超過1.5g,鋰離子電池的總容量不得超過10Wh。
新版IATADGR60th也同樣給出規定SPA213,適用于UN3090或UN3091對應PI968,PI969,PI970 Section II的容量限值:鋰金屬電池合計鋰含量不超過1.5g,且鋰離子電芯總容量不超過10Wh,如超過上述容量即屬于對應的PI968,PI969,PI970 Section I。